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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1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卢旭富与郭理文、楼玉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拍卖确权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旭富,郭理文,楼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095-3号申请执行人:卢旭富。被执行人:郭理文。被执行人:楼玉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安执民字第109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郭理文、楼玉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苕溪路650—656号的房屋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12)第07011号】。2015年5月14日,竞买人卢嘉彬(男,1996年4月6日出生,住安吉县递铺镇三友社区石马桥自然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XX(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吉县递铺镇赤芝村下芝村自然村19号,公民身份号码××、王强(男,1986年1月8日出生,住安吉县递铺镇石马村上村自然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张江平(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吉县递铺镇剑山村蔓塘自然村46号,公民身份号码××)以353万元的最高价共同竞得上述房产并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理文、楼玉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苕溪路650—656号的房屋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12)第07011号】归买受人卢嘉彬、XX、王强、张江平共同所有,该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该房地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全部消灭,抵押债权由本院负责处理;二、买受人卢嘉彬、XX、王强、张江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涛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