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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胡连士与尚长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士,尚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胡连士,男。被申请执行人尚长河,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终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长河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归还现金155800元及小麦款36144元的义务。申请人胡连士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尚长河家人尚晨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长河家人尚晨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17×××02,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