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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骆贵林、河北省故城县王元子烟花爆竹厂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贵林,河北省故城县王元子烟花爆竹厂,李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骆贵林,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留楚乡。被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王元子烟花爆竹厂。法定代表人:李会来,厂长。被执行人:李会来,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贵林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故城县王元子烟花爆竹厂、李会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工程中,案外人故城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中止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饶民三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