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阳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犯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阳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现年26岁(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13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文君,四川扶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辉、殷帮明出庭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杨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6日17时许,在金阳县芦稿镇新场坪村新场坪子组柳尧华家商店门口,因农田灌溉用水问题,袁安付、袁安涛、袁某某、许先美、钱加洪、郭自清等人将正在柳尧华家门口椅子上睡觉的周某某抓扯到地上,并群殴周某某;殴打过程中袁某某用左手使劲掐住周某某的脖子,并用右手拳头殴打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经鉴定,周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耳外伤性听力下降,甲状软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证人王顺玲、柳尧华、李元明、李兴朝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态度好,前因上被害人有过错,建议量刑一年,适用缓刑二年。被告人袁某某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以前因上是村书记周某某断村民灌溉用水致庄稼干死而引发,周某某先用凳子打伤了我的头,自己才用左手卡其脖子,右手打了一拳,打在那个部位记不清了的理由进行辩护。辩护人杨文君以被告人袁某某是因为灌溉水被周某某断了后致庄稼干死,村民找他赔偿过程中抓扯起来,周某某先用木凳子打伤了被告人头顶部,被告人才用左手卡他的脖子,用右拳打了周某某一拳。周某某的伤是群殴所致。法医鉴定时未使用金阳的入院病历,喉部伤在金阳医院时未显出来,有可疑之处的理由进行辩护。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17时许,因为农田灌溉用水问题,被告人袁某某与袁安付、袁安涛、许先美、钱加洪等人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抓扯。周某某用木凳将袁某某的头部打伤。袁某某用左手使劲掐住周某某脖子,致周某某倒地,并用右手拳头打了周某某一拳,后被人劝开。6月6日21时周某某入住金阳县医院外科治疗,6月13日出院。6月14日周某某在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2072416号住院治疗,7月3日出院。经凉定司鉴(2014)临鉴字第148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因被他人打伤,造成闭合性喉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耳外伤性听力下降,甲状软骨骨折。其损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5.4.d:咽喉软骨骨折,之规定,属轻伤二级。凉定司鉴(2014)临鉴字第216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某的损伤属捌级伤残。被告人袁某某头部被打伤后于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11日在金阳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9日晚,金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金阳县芦稿镇新场坪村四方地组,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抓获。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5年1月28日金阳县公安局芦稿派出所干警到新场坪子组柳尧华家商店门口S208公路上的打架现场进行勘验。案发现场位于四川省金阳县芦稿镇新场坪子组柳尧华家商店门口S208公路上,现场东面为金阳河,现场南面为新场坪子组至芦稿镇的公路,现场西面为居民房屋(由北向南依次为李兴奎家、王富云家、李兴乾家),现场北面为金口遂道。中心现场东面距芦稿镇新场坪子组柳尧华家商店3米,西面距芦稿镇新场坪村新场坪子组王富云家房屋8米,南面紧距芦稿加油站约150米,北面距金口隧道约350米。中心现场在S208公路上,公路为沥青路,路宽4.8米。因案发现场人员多、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时现场已由于群众围观受到破坏,现场经认真仔细搜索提取木制四脚小板凳一根。3、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袁某某辩认属实。4、凉定司鉴(2014)临鉴字第1488号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周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凉定司鉴(2014)临鉴字第2166号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周某某的损伤属捌级伤残。5、证人袁安付的证词证实:2014年6月6日15时到放水的点了,我去地里放水,没有水(当时在水沟边的人有袁某某、钱家洪和郭自清),我问郭自清(因为放水时间点是郭自清负责管理的)怎么没有水了,郭自清给周某某打电话:没有水了,庄稼干死怎么办,是咋个回事?当时开的免提,周某某说:你们没有人看守,水是我喊人挡的,庄稼干死了我写个给你们。郭自清问:你哪点写?周某某说:到魏家湾子来我写给你。听到这句话我回去骑摩托车搭起我老婆许先美,在路上遇到的摩托车有郭自清搭卢顺学,袁某某、袁安涛、钱家洪、卢顺伦;到了把车停在柳尧华家商店附近,我们就朝周某某走去,当时周某某躺在柳尧华商店门口一根长凳子上,我和我老婆许先美就先上前去,我问:你写个啥子给我们,你咋个写,以你个人名义还是村上的名义写?周某某就坐起来,我老婆许先美就上前去拉着周某某肚子位置的衣服说:你看我们地头干完没有,你写啥子给我们,一拉一扯间,柳尧华说:你们不要在我家门口闹,我说:不要在人家门口闹,上面公路上来,这时李元明过来问我:咋闹起来了,我就跟李元明在旁边说话,郭自清、钱家洪、袁某某、袁安涛和我老婆许先美就和周某某在公路上打架了,具体怎么打的我就没有看到,过了几分钟我就听到有人在说小老五(袁某某)脑壳出血了,我就朝现在修加油站那个地方去给芦稿镇的党委书记打电话:书记,那个水是怎么回事,为了这个水我兄弟脑壳也被打出血了。打了电话过来有个皮卡车在打架的那里,我看到穆法儿正在旁边和他摆龙门阵了,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我站在公路上骂周某某:你这个书记当的窝囊,其他人跟你有仇,你母亲的花椒都要干死了。后面派出所民警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去了。袁某某额头上方有个伤口在流血,周某某哪里受伤了不知道,我未动手,听说我兄弟袁某某和我老婆许先美动手了。6、证人袁安涛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我们庄稼干得不行了,我们去放水浇庄稼,周某某因为在承包引水渠的一段施工,怕影响工程施工,周某某就把水给我们断了,于2014年6月6日下午四点左右,周某某第二次把我们水断了后,郭自清就打电话给周某某并且打开了扩音器,要求周某某放水给我们浇庄稼,郭自清就问:周某某水是怎么回事,没有水了。周某某就回答说:是我叫人去断的水。郭自清又问:那我们地里的甘蔗干死了怎么整?周某某就回答郭自清:甘蔗死了我负责。郭自清又问:你能签字保证负责不?周某某就回答:我在魏家湾,你们下来我签字给你们。郭自清、袁某某、袁安付、候登富、许先发、许先美、钱家洪、鲁顺伦、袁登明和我一起骑起摩托车就到魏家湾子去找周某某签字。到了魏家湾子,我弟弟袁某某就去问周某某:大哥,你叫我们下来签字的。周某某回答说:我凭什么签字给你们作保证。我弟弟袁某某就去拉周某某去看我们的甘蔗,但周某某以为我弟弟袁某某要打他,他就拿起一根小凳子打在了我弟弟袁某某的头上,双方就发生了抓扯,我家嫂子许先美就去拉,结果我嫂子被周某某撞到在地上,我嫂子许先美站起来后,就被拉开了,双方就没有打了。当时我也拉了他们,其他人拉没有拉我就没有注意,后面派出所的人就到了。我只看见我弟弟袁某某头部被打伤了。其他我没有看见谁受伤者。我弟弟袁某某与周某某发生抓扯时,我和我嫂子许先美参与其中,没看见其他人参与了。我当时离现场有一定距离,我在公路的另一边,我看见我兄弟被周某某打了一板凳后我才从公路对面来到柳尧华家门口的,开始的时间怎么打的我不是看得很清楚。7、证人许先美的证词证实:周某某是芦稿镇新场坪子村的村书记,他承包修堰沟打隧洞。我们从旁边用水管捡水来浇庄稼,他趁我们守水的人不在时,就安排打隧洞的人将水拦断,郭自清打电话给周某某说拦水的事,周某某说你们那点庄稼好大个事,我们叫他打一张条子给我们,周某某叫我们到柳尧华家门市门口他写条子给我们。我们找到周某某后,周某某不写条子给我们,我们就吵起来了拉他去看我们的庄稼,他看见我们的人多,他不去,我们将他打伤的。2014年6月6日早上,我们村上的村民用胶管接水打轮子浇庄稼,下午17时许,轮到我们的时候水就断了,我们组的郭自清就打电话问周某某,周某某说水是他拦的,你们那点庄稼好大个事,我们叫他打一张条子给我们,周某某叫我们到柳尧华家门市门口他打条子给我们。袁安涛、袁某某、郭自清、钱家洪就上去围着他,喊他去看我们的庄稼干成什么样了,柳尧华他们都来劝,周某某趁劝的时候到门市旁提了一根木制四脚独凳举起来时,袁某某个子高,独凳就把袁某某的头部打出血后,袁某某用手掐住周某某的前颈子将其按在地上打,我和袁安涛就冲起去准备打周某某,当时劝的人较多,我和袁安涛没打到周某某,袁某某就抓住周某某的衣服起来了,柳尧华他们将袁某某他们劝开后,我们就追着要拉周某某送袁某某到医院里医,这时来了一辆皮卡车停下,周某某就去开车门准备上车,但车门没打开,我们就去拉周某某不准他上车,皮卡车驾驶员就把我们拦开,并叫我们不要闹了,当时劝的人也较多,就把我们劝开了,没过多久,派出所民警来将我们带到派出所了。8、被害人周某某在侦察阶段的供述:2014年6月6日17时左右,我睡在公路边柳尧华家门口的椅子上,袁安付、袁某某、许先美、钱家洪把我从椅子上拖到公路上,我就使劲挣扎,挣脱了站起问他们为什么打我,袁安富就说:老子拉你去看哈,我的庄稼干死完了。袁安付、袁某某就把我的脖子掐起,袁某某掐的前颈部,袁安付掐的后颈部,郭自清就用右手一拳打在我的左眼角,许先美用指甲抓了我。钱家洪也打了我头部一拳,踢了我左脚一脚。袁安涛打了我胸部一拳,袁安涛就去提了根长凳子,我就抓着凳子脚,混乱中袁某某头部被撞在木凳上,袁某某额头就出血了。后面来了很多人拉开了。我是金阳县芦稿镇新场坪村村书记,我们村由于缺水,所以四方地组村民袁安付、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钱家洪还把水引去浇他们所种的甘蔗,而新场坪组的村民连饮水都成问题,后面新场坪组的把水引起去饮用,袁安付、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钱家洪就认为是我组织新场坪组村民把水引起走的,而郭自清是我说他多领了溪洛渡电站的土地补偿款后怀恨在心,组织起袁安付、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钱家洪来打我的。9、证人王顺玲的证词证实:2014年6月6日那天下午周某某是到我家来和我们商量到云南去买一个冰冻死人的冰柜的事,但我家老公不愿意买,周某某就躺在我家门市门口的椅子上休息,中间周某某就接了个电话,我也不晓得是哪个打的,只听见周某某在电话里给对方说哪个要放水就要找人去把堰沟守起,如果哪个放水把堰沟冲垮了或者是水把彝人的土地冲到了就自己负责,要放水的就在缪村长那里去签字,后来周某某就在电话里和对方吵起来了,好像周某某还在电话里说了一句:“郭清清随便你”。打了电话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袁安付、许先美、袁某某、袁安涛、郭自清他们十来个人就到我家门口了,摩托车刚到我家门许先美就在责问周某某水是咋个回事,然后袁某某就扑上去把周某某的衣领抓起,周某某正准备站起来就被袁某某一拳打在眼睛那里,周某某不晓得咋个就被打到地上按起了,我看到郭自清准备去打周某某,就去拉郭自清。当时很多人围在那里,郭自清喊我不要管,我就把郭自清挡起,我转过身就看到我家老公和祁国林身上有血,袁某某的头上也在流血,周某某在旁边站起的,然后袁安付、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郭自清和那些一起下来的村民都去追周某某,当时周某某被追到公路上去了,有两个皮卡车看到有人打架就把车停在公路上,周某某准备拉开其中一架皮卡车的门坐上去躲避的时候,那两架皮卡车的人都在喊那些村民不要打了,我们这里的人也去拉劝那些村民,后来派出所的人到了以后,就喊受伤的先去医,没有受伤的去派出所取材料。10、证人李元明的证词证实:2014年6月6日下午6点过左右,在金口桥隧洞旁边的柳尧华家门口,我在我家里耍,我听到我的老婆任天秀喊快点,那儿打架了,你们去劝一下,然后我就到柳尧华家门去劝架,我过去劝架时看到袁某某和周某某互相掐着对方的脖子,倒在地上,然后我和柳尧华、祁会能、李兴前、白火且、陈贵琴、白日作等一大帮人去劝去拉劝开后,袁某某和周某某又打起来,周某某被袁某某一拳打在左边眼睛上,周某某的左边眼睛当时就青了,周某某被打冒火了,周某某从柳尧华家门口捡了一根一尺左右的板凳抡过去,就砸在袁某某的头上,就把袁某某的头部砸流血了,后来看到袁某某的头部流血了后,四方地的袁安付、袁安涛、袁某某、许先美、郭自清等人围在停在柳尧华家门口的皮卡车,追了周某某一圈,然后皮卡车上的师傅下车来对袁安付等人说:你们不要这样子干了,你们再干就我都要帮忙了。然后,他们就没有干了,后来周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袁安付就打电话给芦稿镇上税书记,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11、证人李兴乾的证词证实:2014年6月6日17时许,我和柳尧华的老婆王顺玲、周某某等几个人在柳尧华家门市门口聊天,我觉得无聊就顺公路朝芦稿方向走,刚走有十多米远,郭自清、袁安付、袁某某、许先美、袁安涛等人就骑摩托车过来朝周某某那里去了,几个人就七嘴八舌的和周某某争吵,争吵的内容就是关于堰沟放水的事情,越说越凶,就打起来了,郭自清和袁志超在面对面与周某某纠打,郭自清要矮小些,主要是袁某某在前面,袁安付年龄要大些,基本没动手,就是一直在口头攻击,许先美、袁安涛时不时的在后面打周某某,袁某某去封周某某的领口,这时也没看清哪个给周某某眼睛一拳,周某某就冒火了从柳尧华家门口提了一根四脚的小木凳子,朝袁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板凳脚就断了一只,这时双方打得更凶了,我们就去拉架,拉的人多就基本劝开了,周某某就顺势朝旁边躲开,这时来了一辆皮卡车,周某某就顺到皮卡车跑开,还跑进皮卡车,皮卡车下来个人说了几句话,大概意思是你们那么多人打别个一个人要不得,这时来拉架和围起的人更多了,事情也没继续扩张,后面皮卡车开走不久,派出所的人来了。周某某和袁某某受伤了,周某某当时左眼中了一拳,眼睛红了,身上背上被打过,领口被袁某某封过,袁某某的头部被周某某用小板凳打了一下。我看到他左眼里充血的,被谁打到的没看清,拉架的有柳尧华,水泥厂的一个彝族保安还有我,其他偶尔有人来帮忙一下。前因我也不清楚,只听到他们在为堰沟放水的事争执。12、证人白火且的证词证实:2014年6月6日17时,我和李元明、白日作、秦红林、曲么只作在金阳县金口大桥洞子外李元明家里打麻将,我老婆马几普抱着我正在哭的孩子来喊我说:在柳尧华家门市门口周某某被打,把娃儿吓哭了,我们过去看见郭自清、袁安付、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钱家洪在追着周某某打。这时,韩杰开了一辆皮卡车过来停下,郭自清、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钱家洪追着周某某围着皮卡车转了两圈,周某某边喊救命边钻进皮卡车里面,郭自清、袁安付、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冲过去抓住周某某的衣服和头发扯,当时周某某的衣服是搭在脖子上的,袖子已被扯烂了,准备将周某某从车里拉出来打,韩杰喊他们不要打,把他的车子打坏了怎么办,郭自清、袁安付、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他们把周某某从车上拉出来,韩杰就把车子开走了,郭自清他们又冲上去打,当时看到周某某穿的灰色T恤右肩那边被撕烂套在左肩和脖上在柳尧华家门口面对着公路的,这时郭自清就冲上去左手抓住周某某的头发,右手给周某某的左眼部一拳,周某某的左眼就充血了,郭自清左手放开了,周某某就身子偏了一下,袁某某上前用右手掐住周某某的脖子前方,左手掐脖子后方,将周某某提起来,周某某左脚拖鞋掉脱在地上,我和秦红林去把他们拉开,我老婆马几普喊我报警,郭自清说哪个敢报案,连周某某一起打死丢在水里,袁某某跑过去把柳尧华家门市门口的一根木制长一尺五左右的四脚凳子提了过来准备打周某某,我看情况不对,就上前去抓着袁某某拿着凳子的右手手腕说:你们用拳脚都打了,不能再用凳子打,打死了不行。周某某用右手来抓凳子的一只脚扯,其他几个人从周某某后面打,周某某把凳子的一只脚扯脱了,周某某和袁某某分开摔在地上了,我也摔倒在周某某那边,许先美把袁某某扶起来,我也把周某某扶起来,看到袁某某头部流血了,袁某某说:我脑壳都出血了,咋干就咋干了,许先美他们又来打周某某,袁安福就把衣袖挽起来,我就说:袁大哥,不能打了,你先把你兄弟送到医院去。后面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将他们带到派出所了。13、证人马几普的证词证实:2014年6月6日17时,我和陈立美,李兴乾的妻子,周某某在金阳县金口大桥洞子外柳尧华家门市门口耍,当时周某某睡在一木头椅子上,袁安付、许先美两口子骑着摩托车先到柳尧华家门市门口,接着郭自清、袁某某、袁安涛、钱家洪骑着摩托车到的,许先美边骂周某某私娃儿边冲上去抓周某某的衣服和头发,袁安付、郭自清、袁某某也跟着冲上去把周某某从椅子上拉起来打,郭自清、袁安付、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钱家洪他们围着周某某打,我们去拉拉不开,我就到李元明家喊正在打麻将的老公白火且、李元明、白日作、秦红林、曲么只作他们,他们就过来拉架,拉开一个后,其他的又冲起去打,我的小孩白史尾被吓哭了,我就抱着白史尾站在边上了,这时,韩杰开了一辆皮卡车过来停下,周某某边喊救命边钻进皮卡车里面,郭自清、袁安付、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冲过去抓住周某某的衣服和头发,当时周某某的衣服是搭在脖子上的,袖子已被扯烂了,准备将周某某从车里拉出来打,韩杰喊他们不要打,把他的车子打坏了怎么办,郭自清、袁安付、袁某某、袁安涛、许先美他们把周某某从车上拉出来,韩杰就把车子开走了,郭自清他们又冲上去打,白火且叫他们不要打了,再打他要报案了,郭自清说哪个敢报案,连周某某一起打死丢在水里,周某某跑来躲在柳尧华家屋里,郭自清他们又把周某某拉出来打,劝的人多了,就把他们劝开了,我看见袁某某的头部出血了,周某某的眼睛肿起也出血了,身上有抓的痕迹,后面,民警来将他们带到派出所了。14、证人韩杰的证词证实:2014年6月6日17时许,我开着一辆皮卡车搭乘吴应刚(云南人,在林瑞公司11号井搞管理)和另一个人(名字记不清了)从芦稿镇往金阳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金口大桥岔路口柳尧华家门市门口看见公路上围着很多人,我把车开来靠人群边停下看见袁某某等六、七个人围着周某某打,我下车看见周某某的脸部、颈部、肩膀被抓出血,衣服被撕坏了,袁某某头部在流血。袁某某家几兄弟抓住周某某的衣服,头部流血的袁某某和许先美等人冲起来打周某某,我们在中间劝,其中一个人(不知姓名)拿了根方棒棒来准备打周某某,我在周某某的前面,我就拦住并给他说打不得,他才没打的,我们把人挡开,周某某就从我车头退到皮卡车后排坐起,袁某某他们准备去把周某某拉下车,我们在中间挡起,袁某某他们喊周某某下车,我说我的车子不走,他们要打他,他肯定要躲在车上,你们不要乱干,后面他们没怎么闹了,人也散了,周某某下车后,我给周某某说我带你走,他们有意见,他们不会打你的,有什么你们好好协商,后面我上车就把车开走了。在打架的过程中,我听见他们在说堰沟和水的事,具体什么事我不知道。15、证人柳尧华的证词证实:2014年6月6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周某某都推船下班了,他到我家门口长椅上睡起,过了一会儿,四方地的村民就到了,随后郭自清就把周某某从椅子上拉了起来,紧接着双方村民就争吵了起来,四方地的村民就开始追赶周某某,周某某就跑到了我家房子里面,紧接着我和邻居些就站在争吵的双方中间劝架,把周某某挡在了我家屋里,把四方地村民挡在外面,但村民太多,无法阻挡,周某某见状就拿起了我家里面的一根小凳子打了袁某某的头部,袁某某头就被打出血了,袁某某就用手摸了一下自己的头,看见自己头上出血了,就出手打了周某某。周某某身上没有明显的伤痕。16、证人缪世安的证词证实:2014年6月6日袁某某打伤周某某时我未在场,群众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我是新场坪村村长。袁某某他们那边的村民给庄稼浇水,水要经过周某某承包修的堰沟隧洞里面过,这个隧洞刚修通,政府尚未验收,2014年6月6日那天看似天气要变化,周某某怕天下暴雨冲泥石流把隧洞毁损,叫看守隧洞人员把水从洞口断了,袁某某他们放不到水,于是去找周某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架,当时在场的宗廷辉给我打电话,我赶到现场,派出所已经在处理了。这个隧洞是周某某从电力公司承包下来修的,主要用于电力公司发电及村民灌溉庄稼用。两年前不是隧洞,是一条明的堰沟,发生泥石流被填了,已经两年未通水,这次由电力公司出钱,周某某承包来修的。17、证人郭自清的证词证实:2014年6月6日1点30分左右,周某某把我们四方地组的大堰沟内的水堵了,下午5点30分左右我就打电话给周某某说,周大哥能不能在本月的农历11号的时候再堵这个水?周某某在电话内回答我说,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然后我对周某某说,不是哪个说了算,关键是我们的庄稼干死完了,然后周某某说:堰沟垮了,哪个负责,不准放水。我说:我们的庄稼干死了哪个负责。周某某说,你那个庄稼不要。我就说庄稼不要的话,你签字给我们。周某某说我签给你们。我说你在哪里。周某某说:我在魏家湾子,我们13家庄稼被干死的人就下去了。我到金口大桥隧洞柳尧华家门口时,袁某某就已经和周某某说起来了,袁某某对周某某说:你和我们去看我们的庄稼,你不去就签字给我们,袁某某边说边去拉周某某的左手,周某某就被袁某某拉了站起来了,然后周某某就右手提起柳尧华家门口的一根一尺左右的小板凳就砸在袁某某的头上,就把头砸出血了,袁某某左手封住周某某的衣领,右手第一拳就打在周某某的左眼上,周某某的左眼就被打青了。然后我就对周某某说,你整了我四次了,我们两个咋个干就咋个干都要得,我跳过去抓周某某,但被柳尧华他们把我拦住。后来邻居些把他和袁某某拉开后,周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没有几分钟派出所的干警开着警车就到了打架的现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双方出示的证据,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如下评判:1、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认罪,特别是供述掐被害人周某某劲部后致被害人倒地,与证人郭自清、柳耀华、白火且、李兴乾、李元明、许先美等证词能相互印证,即被告人袁某某掐伤被害人颈部具有排他性,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3、本案前因上是因为周某某怕下雨发生泥石流,毁损自己承包的隧洞而断村民灌溉用水所引发,具有过错,可在量刑时从轻考虑。4、本案在抓扯过程中,双方都有伤害故意,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被害人周某某的咽喉为被告人袁某某致伤,其余伤不排除多人所致的可能。5、被告人袁某某头部被周某某用木凳打伤后住院,但未作出法医鉴定,可在量刑时考虑。6、本案被害人周某某因涉毒品案件而在异地关押,不能当庭作证,其证词中的疑问未当庭质证而查清,故在认定时应当有利于被告人。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控辩双方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且金阳县司法局愿意为其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 刘 蔚审 判 员 :吴 海燕人民陪审员 :石野依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和平附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刑缓:(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