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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德发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站前街。负责人:柳景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颖,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发,男。委托代理人:杨维桥,大石桥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亦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故对于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杨德发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上诉人杨德发负担。鉴定费4500元。由被上诉人杨德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卿代理审判员 徐 丹代理审判员 鲍世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