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12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邓某某,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