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杨洪、蒋林、岳树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杨洪,蒋林,岳树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晓哲,系洮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锋,系洮北支行职员。被告杨洪。被告蒋林。被告岳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诉被告杨洪、蒋林、岳树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继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