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二林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二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13号罪犯梁二林,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端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二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令被告人梁二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7828.1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二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梁二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二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二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二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