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魏子豪、张玉霞、魏冬海、丁月芳与章青青、刘爱琴、束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子豪,魏冬海,丁月芳,章青青,刘爱琴,束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21-2号原告:魏子豪。原告暨原告魏子豪的法定代理人:张玉霞(系魏子豪之母)。原告:魏冬海。原告:丁月芳。被告:章青青。被告:刘爱琴。被告:束苗。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章青青、刘爱琴购买的泾县泾川镇海亮天御小区第30幢501室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查红武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