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束龙兵与芜湖市海洋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龙兵,芜湖市海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束龙兵,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市海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苏滨,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仲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海洋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