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加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加国,杨恒勇,梁啸,王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梁加国。申请执行人杨恒勇。被执行人梁啸。被执行人王桂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啸、王桂琴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烈山大道北端上城明珠小区×号楼一楼房号为5×××8临街门面房2间(建筑面积136.84㎡,预告证号为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晓冬审判员 罗立付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峥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