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秋芳与唐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芳,唐安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杨秋芳。被告唐安民。原告杨秋芳诉被告唐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秋芳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对被告唐安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秋芳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安民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芳撤回对被告唐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秋芳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