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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滕文志与高天、初海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文志,高天,初海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6号原审原告:滕文志,1970年10月19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高天,男,1978年1月2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初海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原告滕文志与原审被告高天、初海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下发(2013)南民二初字第87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炳跃审判员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