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滕文志与高天、初海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文志,高天,初海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6号原审原告:滕文志,1970年10月19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高天,男,1978年1月2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初海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原告滕文志与原审被告高天、初海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下发(2013)南民二初字第87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炳跃审判员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