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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孟旭光与王加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564号原告孟某,男,33岁。委托代理人张茂忠,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男,49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A2层、15层。负责人李培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锁平,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章爱审 判 员  王爱东代理审判员  孙昌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