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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张家港星宝物资有限公司、缪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张家港星宝物资有限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徐桂清,叶晓玲,叶晓宝,唐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328-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委托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星宝物资有限公司。被告缪花。被告缪章明。被告缪吓松。被告缪芳。被告徐桂清。被告叶晓玲。被告叶晓宝。被告唐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张家港星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徐桂清、叶晓玲、叶晓宝、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回对被告张家港星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缪花、缪章明、缪吓松、缪芳、徐桂清、叶晓玲、叶晓宝、唐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88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肖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贝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