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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立保字第8号附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成平与王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成平,王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立保字第8号附3号申请人:刘成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单森林,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辉,男,汉族。担保人:李弟娃,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湖立保字第8号附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刘成平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刘成平与担保人李弟娃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林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