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程庆羽、唐子建等与田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程庆羽,农民。原告唐子建,农民。原告姚秀斌,曾用名姚斌,农民。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志彬,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林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南堤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杨圣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丽莎,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被告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邱灼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原告程庆羽、唐子建、姚秀斌诉被告田林县发展与改革局、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告知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是原告至今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预交而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覃立革代理审判员杨凤莲人民陪审员熊正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尚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