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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杨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冯汉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