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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靖西县社会福利院与周永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生,靖西县社会福利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4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永生,下岗职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靖西县社会福利院,住所地靖西县新靖镇新华街228-3号。法定代表人梁志,该院院长。上诉人周永生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荣参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超师、凌文楼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周荣参、林超师于2015年4月28日召集双方到争议现场核对案件事实、组织调解。书记员黄俊淋担任记录。上诉人周永生和被上诉人靖西县社会福利院的法定代表人梁志到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靖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周永生。审判长  周荣参审判员  林超师审判员  凌文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