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军明与刘启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明,刘启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刘军明,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丹萍,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启泉,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明与被告刘启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明于2015年5月26日以与被告刘启泉达成协商一致,讼争土地已恢复原状,纠纷已解决,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明以与被告刘启泉达成协商一致,讼争土地已恢复原状,纠纷已解决,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军明负担。审判员 兰 利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霖昌(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