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民初字第7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玮与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玮,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7387-1号原告李玮,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马成晔(原告之夫),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2-ABC-3层316室。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战妹,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辉,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玮与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200元,减半后收取为1100元,由原告李玮负担(已付清)。审 判 长 梁凯江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仝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