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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爱杰、庞列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爱杰,庞列林,张协军,赵延国,翟恒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342号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郝斌,理事长。被告:董爱杰。被告:庞列林。被告:张协军。被告:赵延国。被告:翟恒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爱杰、庞列林、张协军、赵延国、翟恒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爱杰、庞列林、张协军、赵延国、翟恒军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