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陶祥瑞与王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祥瑞,王奎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53号原告:陶祥瑞。被告:王奎金,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祥瑞与被告王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祥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祥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祥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祥瑞负担。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