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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陶祥瑞与王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祥瑞,王奎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53号原告:陶祥瑞。被告:王奎金,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祥瑞与被告王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祥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祥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祥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祥瑞负担。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