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扈航与邹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航,邹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3351号原告扈航,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邹晶,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原告扈航与被告邹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扈航、被告邹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恋人关系。2014年10月22日,被告因交房租向原告借款8000元,此后一直拒不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收到原告的8000元,但是不是借款,是原告的赠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恋人关系。2014年10月20日,被告以微信的方式向原告借款,原告在微信中表示“我妈不知道这钱还得先借你用把钱交物业和供暖费了,我和两个同事借了八千,最晚明天到账。”“这要是我的就无所谓了,毕竟是借的,还不上就不好了。”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承诺:“我尽快给你。”“你别心烦了,不会让你还不上的”。2014年10月22日,原告用微信向被告转账8000元。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有删减,内容不完整,但具体删了哪些内容记不清,且被告的微信记录已经删除,无法向法院提供。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以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该份微信记录内容完整,前后连贯,逻辑顺畅,本院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依据微信记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一直未还,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8000元是赠与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扈航借款八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邹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