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邢学强与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学强,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邢学强,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张传春,律师。被执行人: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秀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邢学强与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茌劳人仲案字第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3536元。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缴纳现金50000元,扣除法院执行费用2553元,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过付47447元。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剩余116089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现金66089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14)茌劳人仲字第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裁决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