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鹿民初字第395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18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7日。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巴艳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有一儿子叫张博,生于2004年农历6月20日。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儿子张博由被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原告代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原告代某某自愿放弃其在被告家中的个人财产(柜子一套、康佳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飞利浦电动车一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代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