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46号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A座二十层14号。法定代表人田莹,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济宁市高新区头条经济信息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高新区头条经济信息服务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