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时振刚与孟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振刚,孟凡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时振刚,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徐向东。被告:孟凡东,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振刚诉被告孟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1日,原告时振刚以无法提供被告孟凡东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振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振刚负担。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