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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兆宝、陆咸文与韩成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宝,陆咸文,韩成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218号原告王兆宝。原告陆咸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石雨,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成松。委托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宝、陆咸文诉被告韩成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宝、陆咸文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宝、陆咸文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宝、陆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王兆宝、陆咸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化孟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