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俊才与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才,张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016号原告赵俊才。被告张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才诉被告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赵俊才负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凤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