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朵某某,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朵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已交)由原告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 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