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不受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立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44号起诉人王立艳。起诉人王立艳请求赔偿因拘留造成的损失,恢复名誉并追究主办人的法律责任,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的赔偿因拘留造成的损失,恢复名誉并追究主办人的法律责任,其未提供被拘留的相关材料,无事实根据,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立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