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高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高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5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强,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高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代理审判员 关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