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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伟信故意伤害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辰刑初字第0060号罪犯李伟信,河北省。2014年10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被批准逮捕,后于2015年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5)辰刑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书,以李伟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查,罪犯李伟信因患疾病,经天津市公安医院审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伟信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