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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金红伟与陈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伟,陈宏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560号原告:金红伟。被告:陈宏星。原告金红伟与被告陈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宏星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3日,被告陈宏星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金红伟,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60000元,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宏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金红伟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催告后利息,催告后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宏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