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温加禄与陈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加禄,陈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温加禄,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爱兰,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加禄与被告陈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加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九百元,由原告温加禄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瑞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