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县周玉金煤站诉被告李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周玉金煤站,李井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承德县周玉金煤站,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六沟镇六沟村,组织机构代码L7932063-1。负责人周玉金,职务厂长。被告李井福,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承德县周玉金煤站诉被告李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周玉金煤站撤回对被告李井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