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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县周玉金煤站诉被告李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周玉金煤站,李井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承德县周玉金煤站,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六沟镇六沟村,组织机构代码L7932063-1。负责人周玉金,职务厂长。被告李井福,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承德县周玉金煤站诉被告李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周玉金煤站撤回对被告李井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