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雪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食霸天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雪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食霸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潢川开发区弋阳东路。法定代表人周兴伍,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祥松,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济华,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雪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武陟县北郭乡马后庄村。法定代表人杜书华,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食霸天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王村镇西大村。法定代表人杜利华,男,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国公司”)诉被告河南雪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鹰公司”)、河南食霸天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霸天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济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公司诉称,2014年11月,黄国公司与食霸天下公司、雪鹰公司分别签订《购销合同》,且食霸天下公司作为雪鹰公司保证人为合同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经结算,截止2015年3月12日和3月31日,食霸天下公司、雪鹰公司分别欠黄国公司货款187600元和588424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食霸天下公司、雪鹰公司各自清偿所欠货款187600元、588424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日1‰计算);2、食霸天下公司对雪鹰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食霸天下公司、雪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黄国公司(甲方)在河南省潢川县与雪鹰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乙方订购甲方白糯米粉(汤圆粉)350吨(规格:25kg;单价:5400元/吨);白糯米粉(芝麻球粉)以实际用量为准(规格:25kg;单价:5300元/吨)、白糯米粉(黑糯米粉)以实际用量为准(规格:25kg;单价:6800元/吨)。二、交货:1、交货地点:甲方接到乙方订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需要的货物送至乙方工厂(武陟县);2、运输费用:甲方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并且承担运输费用,货物到厂后的卸车费用由乙方承担。三、质量要求:按照Q/HHL0001S-2012标准执行。四、品质担保:1、甲方保证所供产品同时符合国家通常的标准;2、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有权在发现后3日内书面提出;甲方2日内予以答复或解决;3、超出3日则视为乙方认可。五、结算:1、乙方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欠甲方所有糯米粉货款全部一次性结清,结算方式为现金或者电汇,在此期间乙方所欠甲方的货款不得超过30万元,超出部分应该立即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六、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如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甲方负责退货或换货并承担退换货费用;2、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3、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交货,如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责任;4、甲方到账期货款如果乙方延期支付,每延迟1天乙方需另外支付所欠货款总额5‰的违约赔偿金给甲方。七、争议解决:本合同未提及的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签订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解决。八、其他:1、经友好协商,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此价格为非锁定价格,甲乙双方依据事情行情,均有调整价格的权利;3、截止2014年9月20日乙方所欠甲方货款:298324元,在2014年11月25日前乙方支付甲方10万元;2015年1月25日前乙方支付甲方10万元;2015年2月25日前将所欠甲方的尾款98324元付清;若延期给付,乙方须支付延期付款5%的违约金给甲方;4、食霸天下公司做为本合同保证人,承担本合同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含乙方所欠甲方的货款以及违约金。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以及担保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本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黄国公司、雪鹰公司、食霸天下公司均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日,黄国公司(甲方)与食霸天下公司(乙方)签订相同格式的《购销合同》,区别在于:1、该合同约定:“乙方订购甲方白糯米粉(汤圆粉)350吨(规格:25kg;单价:5360元/吨);白糯米粉(芝麻球粉)以实际用量为准(规格:25kg;单价:5260元/吨)、白糯米粉(黑糯米粉)以实际用量为准(规格:25kg;单价:6800元/吨);2、无第八条3、4款。黄国公司、食霸天下公司均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2015年3月10日,经黄国公司与雪鹰公司、食霸天下公司对账,雪鹰公司、食霸天下公司分别欠黄国公司货款604324元和187600元。另查,2015年3月31日,雪鹰公司给付黄国公司货款15900元。诉讼中,黄国公司自愿将延迟付款违约金由日5‰下调至日1‰。截至2015年4月17日,雪鹰公司、食霸天下公司应分别给付违约金33353.37元和4908.4元。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企业对帐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霸天下公司、雪鹰公司明细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货物义务,有权要求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属于合同违约,二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并给付违约金的责任。食霸天下公司作为雪鹰公司债务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国公司自愿减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食霸天下食品有限公司欠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7600元及违约金(2015年4月17日前的违约金为4908.4元,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1‰计算),限河南食霸天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河南雪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欠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8424元及违约金(2015年4月17日前的违约金为33353.37元,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1‰计算),限河南食霸天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逾期,由河南食霸天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食霸天下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雪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鸿钧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人民陪审员 余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