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文平与陆海林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平,陆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文平,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海林,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安阳市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平与被告陆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平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