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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顺平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冀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月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