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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陈营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陈营伟,范玉芳,陈松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291号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王浩,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贺耀杰、孟奇,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营伟,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范玉芳,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陈松伟,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陈营伟、范玉芳、陈松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帅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