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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执字第00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卫国与魏成、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61-1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辉、王梅,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海涛,无固定职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卫国与被执行人魏成、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魏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卫国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1年12月15日始至本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海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被告魏成、刘海涛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