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梁永亮与周鑫、刘晓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亮,周鑫,刘晓倩,孙刚,李超,时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梁永亮,居民。被告周鑫,农民。被告刘晓倩,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刚,农民。被告李超,农民。被告时敏军,农民。原告梁永亮诉被告周鑫、刘晓倩、孙刚、李超、时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进行审理。查,被告周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永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退还原告梁永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 判 长 许波涛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晨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