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金松与青岛岳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李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松,青岛岳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李燕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赵金松。被告青岛岳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燕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锡和审 判 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霍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