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金松与青岛岳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李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松,青岛岳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李燕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赵金松。被告青岛岳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燕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锡和审 判 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霍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