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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翊辰与杨鹏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翊辰,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杨翊辰,男,汉族,幼儿。被执行人杨鹏,男,汉族,居民。刘芳与杨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鹏未按调解履行,申请执行人杨翊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15年1月、2月的抚养费1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杨鹏处执行回案款1100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杨翊辰;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杨翊辰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5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