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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开银与石文全、石文芝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银,石文全,石文芝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52号原告李开银,女,193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蓝世其,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石文全,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石冬萍,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石文全女儿,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石文芝,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李开银诉被告石文全、石文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开银及其委托代理人蓝世其,被告石文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冬萍、被告石文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开银诉称,二被告系原告亲生子女,原告夫妇在南桐镇民权村梨树台社拥有民房一套,处于采煤沉陷区。2014年5月1日,原告丈夫去世;2014年7月30日,原告与四个子女达成“房屋继承协议”,包括二被告在内的四个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全部由原告继承。同时,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赡养协议”约定原告由二被告赡养,从2014年8月1日起,每年先由被告石文全赡养原告9个月,再由被告石文芝赡养3个月。“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原告将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统建房3套赠与给二被告,其中66平方米的1套赠与给被告石文芝,77平方米的1套和100平方米的1套赠与给被告石文全,原告将上述房屋赠与给二被告后,原告有权在赠与房屋内终身居住,否则有权收回赠与房屋。合同签订后,从2014年8月1日起,原告在被告石文全家居住,2015年1月初,被告石文全夫妇将原告赶出家门,将原告的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扔出了门外,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被告石文全夫妇于2015年2月初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假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石文全受赠的100平方米的住房1套归石文全的妻子所有。于是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被告石文全辩称,不同意原告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同意撤销“赡养协议”;被告石文全每年赡养原告9个月不公平,不同意“赡养协议”的约定,被告是被逼着签的“赡养协议”,被告并没有将原告赶出家门;离婚是事实,不是假离婚。被告石文芝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其丈夫石发元(已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石文全(被告)、石文芝(被告)、石文容、石文珍四个子女。原告夫妇在南桐镇民权村梨树台社拥有房屋一套,处于采煤沉陷区。2014年5月1日,原告丈夫石发元去世。同年7月30日,原告与四个子女在当地南桐司法所分别签订了“房屋继承协议”、“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其中,“房屋继承协议”约定:石发元、李开银位于南桐镇民权村梨树台社267平方米[桐(桐)字第04423号]住房一套,按规定由李开银分割该套房屋133.5平方米,余下133.5平方米由李开银与四个子女等额继承,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四个子女放弃应继承份额,全部由李开银继承房屋133.5平方米。李开银自愿继承上列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原告和二被告及石文容、石文珍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代书单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司法局南桐司法所、南桐法律服务所亦在协议上加盖公章。“赡养协议”约定:一、生活费:石文全每年负责赡养母亲李开银九个月;石文芝每年负责赡养母亲李开银三个月。因为石文容和石文珍没有继承房子所以不负责赡养母亲李开银。时间从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先由石文全赡养母亲李开银九个月,之后由石文芝再赡养母亲李开银三个月,以此循还直到李开银终身。二、医疗费:李开银生病费用在一千元以下,在哪家生活就由哪家负责支出;一千元以上的部分石文全负责医疗费四分之三,石文芝负责医疗费四分之一,直到母亲李开银终身。三、安葬费:母亲李开银过世时,由石文全、石文芝共同负责安葬,接的情属各自朋友的,各归各。然后除去所有支出费用后再由石文全和石文芝负责,其中石文全负责四分之三的费用,石文芝负责四分之一的费用。原告和二被告及石文容、石文珍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房屋赠与合同”约定:一、赠与人李开银将其所有的后湾采煤沉陷统建房的66平方米1套赠与给女儿石文芝所有。二、赠与人李开银将其所有的后湾采煤沉陷统建房的77平方米1套、100平方米1套赠与给儿子石文全所有。三、上述赠与属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四、赠与人将上列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后,赠与人有权在受赠人房屋内居住终身,否则有权收回赠与房屋。原告及二被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并有见证单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司法局南桐司法所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从2014年5月初开始,原告即在被告石文全家中居住生活。2014年10月底,原告经体检查出患有乙肝、脑梗阻等疾病后,被告及其家人在与原告的共同生活中,矛盾逐渐增多,被告石文全要求与被告石文芝轮流赡养原告各六个月。2015年2月9日,原告被迫收拾部分衣物后离开了被告石文全家,先后在女儿石文珍、石文芝和原告姐姐李开兰家生活至今。2015年2月20日,被告石文全与其两个子女将原告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送回原告以前在南桐镇民权村梨树台社居住的房屋。2015年3月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另查明,2014年7月31日,被告石文全、石文芝与当地南桐镇人民政府签订《万盛采煤沉陷区受损农房治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石文全、石文芝自愿按照政府统建房建安综合成本价的优惠价格1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所在镇的政府统建房3套、建筑面积243平方米,其中:(产权人:石文芝)66平方米左右的1套,(产权人:石文全)77平方米左右的1套,100平方米左右的1套。南桐镇人民政府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交付石文全、石文芝使用,并负责代石文全、石文芝办理完善房屋产权证。2015年2月6日,被告石文全与妻子罗德群在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位于后湾采煤沉陷统建房)共贰套,其中77平方米一套归石文全,100平方米1套归罗德群。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原告与被告等人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房屋继承协议”、“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石文全的离婚协议书和登记情况、南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石文珍、李开奎、石世维的证言;被告举示的房产证、“赡养协议”、《万盛采煤沉陷区受损农房治理协议书》,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石文容、石贵芳的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开银与被告石文全、石文芝同时达成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关联紧密,实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受赠人即被告石文全对赠与人即原告李开银未履行约定义务,同时,赠与人李开银的经济状况因赠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被告石文芝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自愿撤销“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原告李开银要求撤销与被告石文全、石文芝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的理由成立,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李开银与被告石文全、石文芝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石文全,石文芝各负担20元(此款李开银已预交,限石文全,石文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李开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