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华与河南铭辉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河南铭辉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张华,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铭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力,职务经理。被告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德信商务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河南铭辉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125万元现金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尚清明名下商市房权证(2001)字第B0056**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名下125万元现金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尚清明名下商市房权证(2001)字第B0056**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栾中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