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翠枝与李亚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枝,李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翠枝,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7日,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李亚林,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9日,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翠枝申请执行李亚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387.17元,负担案件的诉讼费5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对本案执行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