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林友仁与应红君、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仁,应红君,赵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759号原告:林友仁。被告:应红君。被告:赵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仁与被告应红君、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林友仁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