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朱建新,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