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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朱建新,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